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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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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合肥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合肥老年体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老年人体育爱好者、关心支持老年人体育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老年人体育社会团体,是合肥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以及国家的政策和法规;联系、团结老年人体育爱好者和关心支持老年人体育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展适合老年人参与的体育运动,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
第四条本会接受合肥市体育总会、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组织,并为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阜阳路富康大厦A座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增强老年人健康意识,普及老年人健康知识,推动老年人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全市老年体育工作的开展;
(三)举办全市性老年人体育健身综合运动会及各项老年人体育展示比赛,开展省内、区域和全国间老年人体育运动的交流比赛;
(四)举办各项健身活动推广培训班,不断扩大老年体育骨干队伍,为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更多的选择;
(五)对全市老年人体育运动的发展和改革提出建议,促进老年人体育协会向社会服务的方向发展;
 (六)总结交流经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比表彰先进。
第八条 积极宣传贯彻《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规定,杜绝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入会应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提交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事业发展规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热心支持老年人体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顾问,聘请企事业单位人士担任本会职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预算拨款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划拨款;
(二) 接受的捐赠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无形资产开发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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